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双方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符合结婚条件,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1、户口薄首页、本人页面均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且印章一致;户口簿上登记信息如有更改、内容增减的,必须加盖户口签发派出所印章。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辩认的,应当到当地公安部门更换户口簿。
家庭户的居民,需提交整本户口簿。集体户的居民,需提交本人页原件及加盖保管部门印章的首页复印件。
2、户口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完整,其中姓名、身份证号须与身份证上一致;户口簿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应为“未婚” 、“离婚” 、“丧偶”,不一致的请先到公安部门更改。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律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1、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与户口簿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公安部门更正。
2、身份证超过有效期或损毁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换发新身份证;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到公安部门办理临时身份证替代身份证使用。
照片必须为同一底版的免冠证件照,不得使用合成照、生活照、艺术照或过度装饰(与实际差别大)的照片等。
(四)现役军人需由团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等证件。